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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政府关于开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11-10 09:23:01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聊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发〔2004〕99号)、《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聊价工字〔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各界人士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11月2日至2017年11月16日

邮政编码:252600

联系人:白石

联系电话:0635-2338015

电子邮箱:lqhjjc@126.com

附:临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临政发〔2017〕 号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令)、《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聊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聊政办发〔2004〕99号)、《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聊价工字〔2016〕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临清市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公共供水

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机关团体用水、工业用水、经营及其他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元。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20元。

(二)自备水源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95元。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75元,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7.10元。

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自备水源中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每立方米1.40元。

三、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主城区内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临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

各镇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根据其污水处理站处理覆盖范围,由各镇街依据相关政策自行制定征收办法。

临清市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为污水处理费的3%。

四、征收计量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部门提供实际用水量。

使用公共用水的,以供水企业实际回收率为依据计量。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

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部门参照市水务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五、污水处理费依照标准按月收取,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收费票据,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七、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八、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代征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 日

本文来自临清政务网